偽造遺囑 女兒能繼承遺產嗎,
偽造遺囑 女兒能繼承遺產嗎
引言
女兒可以繼承遺產嗎?可以分到的跟兒子一樣多嗎?爸媽可以要求女兒放棄繼承權嗎?
銀髮駐站\律師娘講悄悄話
發表日期 : 27 7 月, 2022
女兒可以繼承遺產嗎?可以分到的跟兒子一樣多嗎?爸媽可以要求女兒放棄繼承權嗎?
上面這幾個問題的答案依序為「是、是、不行」。
不過事實上,即使在現代社會,多多少少還是有兒子女兒間分配遺產不均的糾紛,很多狀況是爸媽身後沒有留下遺囑,而兒子認為女兒不該分那麼多,要求女兒在協議分割遺產的時候,放棄法律規定的應繼分。
最近看到一個法院的案例,歷經地院、高院、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再上訴到最高法院,從民國87年打到民國97年,多次的改判才定讞,就是有關於兄弟姊妹間的繼承糾紛。
原告是個女兒,提告自己的母親及哥哥們因為沿襲舊社會時代觀念,認為女兒無權繼承遺產,所以在她出嫁後,家中父親過世前,偽造父親的簽名蓋章,製作不實的委任書,請領父親的印鑑證明,再偽造不實的買賣契約,將父親名下的房子移轉登記到兩位哥哥名下,其中一位哥哥並唆使外人3人為見證人,再由見證人其中一人代筆,共同偽造父親之遺囑,侵害她的應繼分。
在父親過世後,又偽造她的簽名、印章辦理繼承登記,並盜領走父親身後的存款,因此,女兒請求法院判決將父親過世前,母兄以偽造文書的手段,移轉登記的3筆房地,塗銷登記返還。並且塗銷之後的繼承登記、返還款項。
此外,依民法規定,繼承開始後偽造遺囑者,喪失繼承權,她因此主張偽造遺囑的哥哥已喪失繼承權,應由其繼承人代位繼承,所以除了塗銷原本的繼承登記還一倂請求與代位繼承人為新的繼承登記。
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原本的繼承登記應塗銷,但駁回女兒認為父親生前被移轉的土地應返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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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生前財產被冒用身分移轉,怎麼辦?
其實,這種被繼承人生前財產被移轉,身後繼承人發生爭執的案例非常常見,所以也建議,長輩若是晚年要提前為自己的身後事做準備,最好找公證人協助處理,避免沒有參與過程的繼承人事後有所質疑。
像前面這個案例的父親,女兒主張其生前因為在住處跌倒後,即口齒不清,不良於行且無法自行坐臥,還併發意識障礙,完全須人照顧,不能自理而無表達能力,她並且提出父親的病歷及殘障者鑑定表作為佐證。
但法官傳喚當時做殘障鑑定的醫生到法院說明時,醫生表示該父親當時雖有中度語言障礙,但意識能力仍清楚。而製作遺囑時,也因為有律師在場加上見證人隔離訊問證詞也一致,所以這部分女兒的主張,醫生並不採信。
關於女兒主張自己的簽名、印章被冒用做繼承登記的部分,法官認為:「遺囑分割遺產,如符合一物一權之原則,得由部分繼承人持憑被繼承人之遺囑,單獨就其取得之遺產部分申請繼承登記,而無須全體繼承人會同申請。」也就是不管女兒被拿去做繼承登記的簽名、印章是不是被冒用,繼承登記都有效。
總之,在本案中,女兒想爭取拿到跟兒子一樣比例的財產,但因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移轉跟遺囑,最後是無功而返的。
偽造遺囑,比你想像中常見
談到偽造遺囑,其實在法院實務上也很常見,特別是繼承人在被繼承人身後才知道有遺囑,而對遺囑的內容不能接受時,就提出持有遺囑的繼承人係偽造遺囑的告訴。
之前看到一個案例,一位繼承人在沒有證據的狀況下,誣指自己的姐夫在護理之家強迫自己的母親簽署不明文件,涉嫌偽造遺囑,而涉犯偽造文書的罪嫌。但後來檢察官對其姐夫做出不起訴的處分後,姐夫反而對他提起誣告的告訴,結果這位繼承人被判了一年的有期徒刑。
另一個案例中的繼承人(女兒),明知其母親已年老體衰,且罹患腦中風、高血壓等重病,時常住院,無清晰辨識、執筆寫字的能力,卻代其母立遺囑,並偽簽母親的名字,盜蓋母親的印章,再將遺囑交給3名友人簽名,充作見證人,等母親逝世後,即由另一名繼承人(兒子)持偽造之遺囑及相關文件,辦理繼承登記,將母親所有的16筆土地移轉登記到兒子名下,其他繼承人得知後提告這兩位繼承人,法院判決女兒偽造遺囑有罪,兒子則是因為過了時效免訴。
其實,這些案例都是導因於,長輩生前未能跟孩子好好溝通身後事的處理,若大家能夠敞開心胸,家庭內對財產處理有共識,法院應該可以少掉很多這樣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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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授權:律師娘講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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