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影蒐證/肖像權 被告,
錄影蒐證/肖像權 被告,
引言
現在手機拍照和錄影越來越方便,生活中偶爾也會遇上需要錄影蒐證的時候,但未經對方同意拍照和錄影,會不會侵害肖像權甚至被告呢?讓律師解說給你聽!
銀髮駐站\律師真心話
發表日期 : 26 4 月, 2021
遇上糾紛,上法院打官司,其中很重要的關鍵就是證據畢竟法院是很看證據的!
然而在蒐證的過程中,像是錄音或錄影是可以的嗎?是否會有犯法的疑慮?構不構成肖像權的侵害呢?
本篇為大家說明關於錄影蒐證。
現今通訊軟體等發達,人手一機,相機畫素也越來越高,隨時拿手機拍照或錄影,成為每個人既容易又正常的事情,更不少民眾會PO上網,有圖有真相等,要大家評評理。
只是這時就會有民眾質疑,若沒有經過對方的同意下,能否拍照或錄影嗎?是否會侵害對方的肖像權?對方是否能向我提告呢?
何謂肖像權?
肖像是指人對於自己的外部特徵,也就是五官容貌、形象等。
而肖像權是指針對自己的外部特徵,他人是否享有製作(例如攝錄影)、公開、使用的權利。肖像權屬於個人的權利,除非授權,否則不能移轉給第三人享用。
目前我國並沒有針對『肖像權』這個名詞獨立法條做規範,若侵犯肖像權,相關的法條是列屬在『人格權』的一環。
侵害肖像權的法條是?
V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V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肖像權侵害的認定,法院會考量主要為5面向
- 是否是為了損害他人?還是有正當的目的?
- 拍攝/錄影的內容是否有惡意或不法的再製、加工
- 拍攝/錄影需為在公共空間或第三人也能出入之場所
- 拍攝/錄影的對象本身是公眾人物等
- 其他特殊情形
拍照或錄影蒐證會不會侵害肖像權?
一般來說,只要是為了蒐證所需,不作其他用途,在公開場合下,拍攝或錄影時無惡意貶意對方等,錄音、拍照、錄影,是不會侵害對方肖像權的。
不作其他用途:例如不能拿來爆料、公開對方個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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